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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防焰標示申領及管理作業規定,經內政部消防署95.09.26消署預字第0950500782號函准予備查
發佈日期: 2011/03/23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未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為避免因一時的疏失,而違反防焰法令,請於防焰產品通過試驗取得登錄號碼後,務必先行申請材料標示,方可銷售。再登錄之防焰產品於更換新號碼後,必須重新申請新號碼之材料標示。

備註:防焰標示申請之檢附文件

1、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2、材料標示(懸掛、張貼)以100張為上限(須註明生產碼數及捲數,進口業者以進口報單為依據)

3、申請施工物品標示需檢附材料標示。  

4、窗簾縫製、張貼300張、地毯鑲釘200張以上需另檢附施工證明(如合約書、訂貨單等可資證明之文件)

 

1張材料標示可申請之張數上限 

 

種類

窗簾

布幕

百葉簾

捲簾

隔簾

 

滿鋪地毯

張數

50

5

50

20

10

※     方塊地毯則需5張材料標示方可申請1張物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