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11條之1第1項:「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本會已於114年7月1日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
請檢附內政部核發之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正本、防焰認證申請書、防焰性能認證廠商契約。
寄至本會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76巷42號1樓),盡快辦理換證事宜,造成不便,多多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