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關於本會
資料查詢
防焰資訊
活動訊息
活動花絮
常見問題
本會地圖
業務範圍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財務報告
合格廠商查詢
防焰產品查詢
抽購樣結果查詢
試驗檢附表格
認證檢附表格
消防統計
作業流程
行政作業規定
制度概要
相關法令
課程活動
活動聚會
參展活動
防焰宣導作品
最新消息
課程資訊
有獎徵答
問卷調查
網站使用
用戶答疑
產品疑義
法令規定
場所Q&A
用戶登入
有獎徵答
問卷調查
活動廣告
您的位置:
網站首頁
>
常見問題
>法令規定
場所Q&A
法令規定
產品疑義
用戶答疑
網站使用
防焰標示為何只有防焰認證合格廠商才可申請使用?
發佈日期: 2011/03/23
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送試樣或相關文件及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防焰標示。
<<上一則:有關防焰產品形式認定,經內政部消防署95.07.25消署預字第0950016621號函准予備查
│
下一則: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有關防焰物品應設場所之規定是否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