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竹簾及塑膠製品(含薄板直立簾、薄板拉門、薄板橫立簾及薄膜圍幕、隔簾等),與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布質製窗簾之材質未同,尚非消防法所稱防焰物品。
(二)投影銀幕布非屬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用途製品,尚無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或使用防焰標示之適用。
(三)另內政部87年6月11日台(87)內消字第8774409號函防焰法令執行疑義記錄揭示,橡膠製或合成樹脂製,邊長三十公分正方形或其他不同規則形狀之地坪舖設物,以拼裝之方式,組合成任意形狀,其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防焰物品;列為防焰對象物之地毯,一般係指舖設於地板之表面,但為增加地毯彈性,並提高其隔熱效果,通常在地毯下方會舖設一層底材,係一般使用狀態,該部分非屬防焰物品所規範之範圍。據此,貴會所列之地墊如面積已達前揭規定以上者,自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產品,至高架地板及網路地板等底材,則非屬防焰物品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