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百葉窗等垂掛類產品,因具有微小火源致生延燒媒介物之顧慮,故於消防法相關規定一定面積以上之指定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二、另進口之木質百葉窗倘全部系以榫接方式組裝,未使用紡織纖維等材質作串接,尚非屬消防法所稱防焰物品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