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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包廂式按摩場所是否應要求使用防焰物品?
發佈日期: 2017/12/01

依內政部96年4月23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75號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提案二決議,歸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2款第6目場所,應否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1節,按上開執法疑義提案二係為檢討非包廂式及包廂式按摩場所應設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復以防焰物品設置場所特性與消防安全設備需求不同,如非包廂式按摩場所可能顧慮客戶隱私權,雖未有包廂區隔,然可能使用大星隔簾作為床位之區分等,相對火災風險並不亞於包廂式指壓按摩場所,是以內政部公告「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規定,並非直接依上開設置標準第12條場所用途分類方式訂定,是按上開場所特性請逕予比照要求依該公告之類別一指壓按摩場所設置防焰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