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原訂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已刪除,並以93年3月15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503號令公告。故應設場所業者需遵守消防法的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免得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