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
二、相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僅表面花色圖案不同,可使用同一試驗號碼(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12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30公分x30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所提之試樣件數以送測當次件數為計算依據,不可分次補正;若不足12款則以實際送件數為準)。
三、凡毛簇形式、毛高或底材不同者,應分別送驗,依試驗結果分別取得不同之試驗號碼。
四、認定有困難時,由中央消防機關依實物判定之。